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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厅:《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发布日期:2024-05-20发布者:建造师快聘网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58日 

 

山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化培训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单位、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后经认定的时间要求。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单位或已存在劳动关系拟注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单位,是指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的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线上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网络教育。

本办法所称线下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集中面授教育。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6个专业。

第七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30学时。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时,以实际学习时长折算认定,每20-25分钟认定为0.5学时,不足20分钟不计入学时。半天时长认定不超过4学时,全天时长认定不超过8学时。

第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以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工作可抵充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累计抵充不超过60学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参与编制国家、省、市和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每次分别抵充20、15、10 和5学时,同一成果按照最高级别认定;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抵充15学时。

(二)作为专家参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等检查,以及工程项目评优评先活动的,每次抵充10学时;参与建造师考试阅卷活动的,每次抵充20学时。

(三)参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科研课题研究的,每项抵充20学时;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每项分别抵充30、20、10学时,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认定;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每部抵充20学时;参与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写的,每次抵充20学时;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每项抵充15学时。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时信息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下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时信息记录表及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工作抵充学时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将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对抵充学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鼓励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超出注册所需学时部分可兑换管理平台中的相关课程,用于下一注册周期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制定、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等工作,编制教学大纲、建立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单位、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继续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保障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三)确认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信息,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提供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制定符合本周期继续教育教学大纲要求的教育计划及课程表,提前上传管理平台并实时更新;

(四如实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出具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及时上传学时信息;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满意度评价。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如实上传学时信息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主管部门采用事中事后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管理平台建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全过程记录和统计分析继续教育信息。

第十九条 各市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学时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当次学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继续教育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单位满意度评价机制。由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对继续教育单位培训效果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内容包含教学能力、课程质量、服务态度等,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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